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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里的“无障碍”!公益诉讼守护特定群体“车轮上的权益”
发布时间:2026-05-25  责任编辑:符晓

出行,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我价值的基础。近期,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督促保障残疾人停车费减免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彰显了法治护航下的温暖力量。

办案过程中,玉龙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磋商,凝聚各方共识,切实推动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的法规政策落地见效,以法治方式消除残疾人融入社会的细微障碍,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平等”与“融合”的深刻内涵。

 

 

“数”说民情,169条记录背后的出行之困

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这不仅是社会的温情善意,更是白纸黑字的法定权利。然而,现实的执行层面却往往存在“温差”。为精准查摆问题、维护群众权益,玉龙县检察院依托“公共停车场未有效免除残疾人停车费”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辖区内海量停车收费数据进行了全面“体检”。

通过数据比对、实地走访与询问核查,玉龙县检察机关发现,自2021年以来,辖区内公共停车场竟存在169条违规收取残疾人专用车停车费的记录,涉及15辆残疾人专用车,原本应享受到的“免单”政策,却在现实中变成了“空头支票”。

数据不仅暴露了问题,更描绘出了残疾人特定群体出行困难的真实图景。数据显示,目前全县持证残疾人达7887人。在出行方面,仅有56人考取了专为残疾人设立的C5驾驶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其中真正日常驾驶车辆出行的仅有16人。数据对比背后,反映了残疾人出行面临的客观困境,更凸显了为他们扫清出行障碍、落实权益保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每一个微小的权益落地,都可能成为鼓励他们走出家门、融入社会的关键一步。

“益”路护航,厘清职责打破坚冰壁垒

“保障残疾人权益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核实后发现,辖区公共停车场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与《丽江市残疾人优待规定》中“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的明确条款。依据职能划分,玉龙县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其控股的国有停车场运营企业负有指导、监管职责,是本次问题整改的关键单位。

为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玉龙县检察院精准梳理出两项磋商内容。一是督促县财政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玉龙城市管理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严格落实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二是推动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残疾人专用车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信息录入玉龙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简化核验流程,让残疾人便捷、无感享受惠民福利,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商”以求同,多方联动筑牢权益防线

为高效、协同推动问题解决,玉龙县检察院遵循《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采用磋商形式搭建对话平台,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财政局及县残疾人联合会相关负责人参会。

会上,各参会代表立足本职、积极建言,现场气氛热烈而真诚。

县残联表示将全力配合落实整改,建议以此为契机,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排查机制,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康复救助等更多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守护行动,营造全社会尊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县人大代表表示,残疾人属于社会发声能力较弱的群体,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精准发现问题并及时反映,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敏锐与担当。

县财政局当场作出郑重表态,表示将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两项磋商建议,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对接,督促运营企业严格落实残疾人专用车免费停放规定,切实把政策红利落到实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本次磋商会中,玉龙县检察院将“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从理念转化为行动,通过公开、理性的对话,厘清了行政职责,凝聚了保护公益的合力,探索了“我管”促“都管”的协同治理路径,不仅成功推动解决了一项具体权益保障问题,更进行了一次深刻的法治宣传与社会动员。

小小的停车位,承载的是残疾人特定群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折射出的是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光辉。下一步,玉龙县检察院将以此次磋商会议为新的起点,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用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实际行动,为残疾人朋友的出行保驾护航,让爱与尊重在玉龙大地上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