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就想着是杨某某还我借款,根本不在乎钱是如何来的,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被告人于某一声沉重的忏悔,在安静的校园操场中回荡,敲打在每一位同学的心上。近日,由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在昌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公开开庭审理,现场1000余名师生观摩了本次庭审,“零距离”感受普法教育。

庭审中,公诉人条理清晰地出示了案件证据,揭露了被告人杨某某、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最终触犯法律的全过程。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充分履行公诉和教育的双重职能,深入剖析了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深刻揭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结合案情,向同学们提出四点警示:“出租两卡”是雷区,身份证、银行卡属于个人重要身份凭证,出售、出租、出借均涉嫌违法,切勿因“好处费”出售,否则可能成为诈骗、赌博等犯罪的“帮凶”;“代取现金”有猫腻,凡是陌生人让到指定地点(银行、ATM机等)提取现金,并承诺高额报酬的,就是在转移赃款,伸手即触法;“转移物品”藏风险,不要帮不熟悉的人转交不明包裹、文件或者现金,这些物品可能与犯罪活动有关,一旦涉及赃款赃物,自己会被牵连;“陌生求助”要警惕,遇到“帮我收笔钱,事后给你好处费”“借你账号用一下,很快还你”等请求,务必直接拒绝,个人支付账户、密码、验证码不能泄露。

面对公诉机关确凿的证据和法理情相融的法庭教育,被告人话语间满是悔恨。本案当庭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真实的庭审场景,庄严肃穆的法庭氛围,让旁听席上的同学们直观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与公正,深刻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