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产业是云南高原特色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花卉新品种则是花卉产业发展的“核心芯片”。近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涉花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坚持“调判结合促共赢、案结事了促人和”理念,通过法官专业耐心调解,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就花卉多个新品种专利费代收达成一揽子战略合作,彻底化解后续可能起诉的多个纠纷,努力构建花卉产业全链条保护机制,为云南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本案中,迪某公司是植物新品种“瑞克拉1865A”的品种权人,玉溪迪某公司经其授权在中国境内繁殖、销售上述玫瑰花品种。结合该玫瑰花品种独特的颜色、质感和其主要生产地的气候条件,玉溪迪某公司使用“高原红”作为其商业推广名称进行宣传推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案件原告玉溪迪某公司认为被告花某公司作为花卉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明知该品种需缴纳许可费用,但未经许可,在其自营平台销售侵权品种,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梳理全案证据,深入研判双方争议焦点,认为案件不仅涉及侵权事实认定与赔偿数额核定,更暗藏双方对花卉新品种市场布局、产业合作的潜在诉求。考虑到花卉交易平台对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对品种权人合法权利依法保护的原则,法官主动开启并持续推进调解工作。但基于双方尚存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方案,法官基于案件情况依法作出了判决。
案件宣判后,花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法官秉持“调解共赢”理念,在判后答疑的工作阶段,积极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主动与花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对接,耐心细致地释明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事实认定逻辑及裁判思路,深入解读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剖析侵权行为对花卉产业创新生态的破坏和对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影响。最终,在法官的积极推动下,花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就多个花卉新品种专利费代收达成了战略合作。
本案的成功审结,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还促推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发展实现双赢,构建起以司法保护助推产业协同保护、共赢发展的全新模式。
在调解过程中,花某公司主动邀请多家头部花卉植物品种权人或其授权许可公司共同探讨品种保护、品种推广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相关问题,与昆明花卉种业联合会签订了花卉新品种专利费代收代付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引入“代收代付”的合作模式,花某公司充分发挥花卉交易平台在交易环节的桥梁作用,承担起代收品种权费用的责任,为品种权人打通了场外交易的权益保障通道,也为电商平台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此举使得花某公司经营的平台成为继昆明国际花拍中心之后,云南省内率先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费用代收工作的网络交易平台。
在该案的引领与示范下,目前已有更多的花卉网络交易平台主动与花卉品种权人磋商对接,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合作共赢的新模式、新业态,有效推动了花卉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的完善。玉溪迪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拟起诉的多件后续纠纷都无需再进入诉讼程序。本案对减少诉讼案件数量、强化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节约司法资源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
“司法审判不仅是个案的定分止争,更是对行业发展的长远赋能。”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昆明中院将持续聚焦花卉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协同共治”工作机制,强化技术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为云南高原特色花卉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助力打造花卉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标杆,推动花卉产业向高质量、品牌化、创新化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