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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法院:以强大攻势、高压态势向拒执行为“亮剑”
发布时间:2026-02-05  责任编辑:符晓

“拒执罪”是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导致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市场交易安全缺乏保障,还极易造成矛盾纠纷激化,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曲靖市两级法院以“如我在执”的责任担当向拒执行为亮剑,对拒执行为持续保持强大攻势、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司法权威与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2025年,移送拒执犯罪线索116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3人,检察院提起公诉17人,引导当事人自诉1件,判处拒执罪18人(含自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24人主动履行义务。

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公安检察协同”的一体化工作格局。自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曲靖市公安局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拒执犯罪案件进行专题研判,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共同研究解决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法律适用等难点问题,统一司法尺度,确保案件顺畅移送、高效办理。

  

        曲靖市两级法院聚焦涉民生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等重点领域案件执行,集中力量梳理一批涉嫌拒执犯罪的“骨头案”“钉子案”,实施精准打击。在一起涉民生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返还死亡赔偿金,致使死者父母生活陷入困境,人民法院移送拒执犯罪线索后,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主动履行了20余万元赔偿金。鉴于其主动履行,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重点打击通过隐匿、转移财产、虚假诉讼、违规高消费、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行的行为。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恶意转移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重区分情形,分类施策。对于有履行意愿但暂时面临经营困难或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积极采取执行和解、分期履行、预留必要生活费用、保障生产经营条件等柔性方式,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依法审慎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优先采取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活封活扣”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创造可能。2025年,曲靖市两级法院积极引导、支持3783名自然人、2524家企业主动修复失信记录,5601人主动履行义务后,被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