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多次以每只4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向赵某乙(另案处理)购买白骨顶进行食用。白骨顶系赵某乙在大理市某村附近洱海水域,用条形状呋喃丹(克百威)插入水草内毒杀后捕捞所得。
经查,白骨顶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单只价值不高,但作为生态链中的重要一环,被大量收购食用,已对当地生态平衡造成潜在威胁。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在2023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甲明知赵某乙(已判刑)毒杀所得的白骨顶,仍多次向赵某乙购买用于食用。2025年1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从赵某乙处购买而后转卖的9只水鸟,经鉴定,9只水鸟均为白骨顶,保护级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本案中,赵某甲非法购买食用白骨顶的数额不清,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达到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但赵某甲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赵某甲的刑事责任。综合赵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
保护洱海的水鸟,是保护洱海生态系统的完整与健康,是守护大理千年传承的诗意与乡愁,也是投资一个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未来。此类非法获利的行为,会被重点打击。
“价值低”不代表“无责任”。野生动物的保护价值不单纯以市场价格衡量,即使是价值不高的“三有”保护动物,非法收购、食用达到法定标准仍会构成犯罪。
贩卖获利是犯罪重要诱因。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收购行为,是非法捕猎、贩卖野生动物链条的重要推动力,每一次食用都可能助长非法捕猎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连锁破坏。
生态损害需双重担责。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不仅会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还可能因破坏生态环境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拒绝“野味”守护双重安全。野生动物可能携带多种病原体,食用“野味”存在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拒绝食用野生动物既可以守护生态安全,更是守护自身生命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