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匠心守护绿水青山 共绘美丽云南画卷”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云南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普洱市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周某某滥伐林木刑事公诉案入选,全文如下:
释法说理促“物理修复”向“功能修复”转变
2023年8月至9月,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情况下,向宁洱县德安乡永顺村村民购买山林内的思茅松林木,并雇佣工人采伐后出售。经鉴定,周某某采伐林木为思茅松,采伐数量71株,立木蓄积为85.32立方米,原木材积为68.26立方米,被采伐林木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2024年4月案件审查起诉后,宁洱县检察院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同时,向周某某深入讲解滥伐林木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及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向其普及林业碳汇相关知识,告知购买林业碳汇和补种林木是修复生态环境的有效方式。经释法说理,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和补种林木修复生态环境。经宁洱县检察院委托测算,周某某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碳损失量为110.22吨二氧化碳当量。同年6月,周某某自愿认购林业碳汇110.22吨,并于7月到其滥伐林木地点补种思茅松幼苗213株,承诺做好后续养护工作。
2024年7月,宁洱县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25年,宁洱县检察院实地查看周某某补种林木生长状况,林木成活状况良好。
检察履职亮点:检察机关突破传统补植复绿的单一生态修复模式,将森林碳汇功能损失纳入生态损害评估范畴,运用与林草部门建立的生态司法与林业碳汇机制,通过购买碳汇与补植林木双措并举,在依法追究滥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引导被告人承担碳汇补偿责任,形成“刑事惩治+生态修复+碳汇补偿”的全链条治理模式,实现了从“物理修复”到“功能修复”的升级,精准对接“双碳”目标,既提升修复实效,也为林业生态损害的多元化补偿提供可复制的检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