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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师宗县:检察官化身“和事佬”化解邻里矛盾纠纷
发布时间:2025-02-21  责任编辑:汪雨春

近日,曲靖市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中,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毛某乙与杨某丙因放秧田水的事引发争执,被害人杨某丁(杨某丙的儿子)到达现场后与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毛某乙发生争吵并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毛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4年12月,师宗县公安局将毛某甲、毛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移送师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最初将本案立为行政案件处理,并已依法给予双方当事人行政处罚。经鉴定,杨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转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沟通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系同村远亲,但因田地纠纷已发生多次争吵。考虑到本案具备适用刑事和解的基本条件,且双方积怨已久,若此次将案件诉至法院,只会加深芥蒂。

为此,承办检察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及犯罪嫌疑人毛某甲的辩护人、被害人杨某丁的诉讼代理人,与各方多次沟通,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毛某乙的经济能力及愿意支付赔偿金范围,以及被害人杨某丁的治疗费用和诉求。一方面,向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毛某乙充分释法说理,阐明2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以及后果;另一方面,向被害人杨某丁及其父亲杨某丙分析,达成刑事和解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种途径对其实现个人权益的差异之处。在承办检察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调解下,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毛某乙赔偿被害人杨某丁经济损失,取得杨某丁谅解,签订和解协议书。

鉴于毛某甲、毛某乙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师宗县检察院提出拟对2人作犯罪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并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拟不起诉理由后,经评议一致认同并支持师宗县检察院对2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会后,承办检察官向毛某甲、毛某乙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再次告诫2人以后要遵纪守法,遇事不要冲动,要通过合法途径处理矛盾纠纷。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甘仕恩 通讯员:朱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