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在初冬的阳光下,大理洱海之滨上演了特殊而富有深意的一幕:此前因在封湖禁渔期非法捕捞而获刑的被告人,在大理市人民法院与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将价值5400元的鱼苗缓缓放入洱海。这是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的履行,也是“生态司法+修复补偿”机制的一次生动实践。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此前大理市法院“阳光司法”巡回审判后,对同一案件的后续执行环节。市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被告人以“增殖放流”这一直接、有效的方式履行了5400元公益补偿金,用于购买本地适生的鱼苗,投放至其非法捕捞水域,旨在直接补充和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系统。
活动现场,在大理市法院、大理市检察院、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大理市洱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一尾尾活蹦乱跳的鱼苗跃入清澈的湖水中。此举不仅是对洱海生物资源的即时补充,更是对“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法治原则的直观诠释。它将法律文书上的赔偿数额,转化为看得见的生态修复行动,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护环境的双重目的。
“这种‘增殖放流’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一判了之’的模式。”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它让破坏者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亲身体验修复生态的艰辛与成本,教育意义更为深刻。同时,也让周边群众亲眼看到,司法判决不仅是惩罚,更致力于让受损的生态环境‘活’起来。”

参与活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公开巡回审判到如今的增殖放流执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惩戒、赔偿、修复、教育”闭环。这不仅展现了司法机关保护洱海的坚定决心和创新举措,也让生态法治观念以最鲜活的方式深入人心。
本次以“增殖放流”履行公益补偿的成功实施,是大理市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持续深化“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的方式。它通过让侵权者真正为环境“买单”,实现了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持续守护大理的绿水青山注入了坚实的法治力量。
(来源:云南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