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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石屏县法院:司法护航生态环境 绘就绿色发展新画卷
发布时间:2025-06-13  责任编辑:汪雨春

红河州石屏县自然风光秀丽,拥有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的异龙湖,全县森林覆盖率达70.05%,立体地形地貌与多样气候孕育了丰富的动植物资源。自2022年被确定为环资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以来,石屏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方位、多举措守护生态环境,为区域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守护碧波清流 以司法利剑捍卫湖泊生态安全

异龙湖是石屏县的“母亲湖”。针对湖泊生态问题,石屏县法院坚持“严”字当头,严惩水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行为。2022年,李某某在异龙湖禁渔期撒网捕鱼,被行政处罚后拒缴罚款。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严格审查并准予执行,彰显执法权威,传递“破坏水环境必受严惩”信号,形成“审理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近年来,石屏县法院通过建立“刑事制裁+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立体化保护模式,将司法裁判尺度转化为生态保护温度,守护异龙湖“水清河畅、岸绿景美”。

  

守护连绵青山 创新生态修复机制筑牢绿色根基

石屏县地处哀牢山脉东麓,山地占比达94.65%,山林是生态屏障与碳汇载体。针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问题,石屏县法院聚焦森林资源保护,构建“打击犯罪+生态修复+碳汇补偿”全链条治理模式。

在2024年杨某某滥伐林木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致森林生态受损。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创新适用“碳票认购”机制,引导被告人认购价值972元“屏邑碳票”,替代履行27吨二氧化碳当量生态修复责任。此举将“谁破坏、谁修复”与碳汇交易结合,提供可量化、可监督司法方案。

2024年9月,石屏县法院审结3件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通过组合使用补植复绿、购买碳票、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快恢复生机,进一步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织密生态修复网。

近年来,石屏县法院探索多元化修复路径,建立“补种复绿+劳务代偿+碳票认购”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体系。2022年以来,判处生态修复金8.54万元、罚金37.1万元。

  

守护灵动生灵 依法严惩犯罪守护生物多样性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石屏县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等犯罪“零容忍”,用司法利剑保护野生动植物。

在2024年王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被告人非法收购3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遏制非法交易链条,彰显司法保护立场。2022年,在许某擅自采伐3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柏枝树案中,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刑事处罚+生态警示”传递保护信号。

  

凝聚共治合力 构建多元协同的生态治理格局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在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实践中,石屏县法院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生态治理体系,推动建立“执法司法联动、部门协同发力、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机制建设上,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制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同保护,提升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水平。与林草、公安、检察等部门共同出台《石屏县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暂行办法》《石屏县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建立健全石屏县林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普法宣传上,创新“节点式普法+沉浸式教育”模式,依托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节点,开展集中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召开环资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组织旁听庭审等方式,将司法裁判转化为法治公开课。2022年以来,开展主题宣传50余次,受众5000余人次,发布典型案例5个,营造“生态保护、人人有责”氛围。

下一步,石屏县法院将牢记“国之大者”,继续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持续加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用心用力用情守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