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深入推进云南政法工作现代化 > 聚焦·“枫桥经验”在云南 > 普法小课堂 > 正文
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也是校园欺凌!
发布时间:2024-06-03  责任编辑:符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语言欺凌是伤害孩子一把锐利的“软刀子”,这种软暴力比起身体的伤害更为严重和可怕,也更不容易被察觉。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嘲笑、谩骂、起侮辱性绰号这些同样属于校园欺凌。这些行为可能会侵犯对方的人格权,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