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动态 > 检察窗口 > 正文
相邻“相煎”何太急 大理州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温情”办案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10-11  责任编辑:符晓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后我一定遵守法律,遇到事情再也不冲动使用武力解决。”近日,大理州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系同村村民,两户耕地相邻。2023年11月25日15时许,陈某某请拖拉机在自家荒田内倒土、推土,相邻耕地户李某某到场后,认为陈某某推的土已经堆到自家耕地界限内,双方发生争吵。陈某某离开后,李某某将此事告知儿子胡某某,胡某某遂与陈某某电话联系,两人相约返回现场商议此事。双方来到现场因语言不合再次发生口角,导致引发肢体冲突。陈某某用锄头打了胡某某左腿,造成胡某某左膝受伤。经宾川县衡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严谨办案,耐心沟通。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听取被害人意见,多角度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和始末。通过认真倾听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开展犯罪嫌疑人讯问工作,耐心释法说理,及时疏导双方的负能量和不满情绪,阐明刑事和解的法律法规,寻求和解突破口,最终促成双方刑事和解。

公开听证,提升质效。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召开听证会,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二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陈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系邻里关系,因相邻耕地耕作纠纷发生口角致互殴,互殴中致人轻伤二级二处,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胡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属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员们发表意见,均表示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拟不起诉处理意见。

民间矛盾纠纷虽小,却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宾川县检察院秉承“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坚持小案“高效办”、小案“实质办”、小案“温情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

检察官提醒,现实生活中远亲不如近邻,希望大家学习张英“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精神,注重平和宽容,在矛盾发生时保持冷静和客观,采取协商解决、及时报警、寻求法律援助等途径解决问题。杜绝“打输住院看病、打赢赔钱坐牢”,诉诸武力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付出惨痛代价。

(来源:云南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