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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首例“自洗钱”案件获有罪判决
发布时间:2024-02-02  责任编辑:符晓

近期,怒江州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波某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泸水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以被告人波某某犯受贿罪、洗钱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4万元。该案是怒江州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上游犯罪为职务犯罪的“自洗钱”案件。

该案调查机关以波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既有效调查上游贪污贿赂犯罪,又重视洗钱犯罪办理,贯彻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罪“一案双查”机制,同步审查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和转移过程。

经审查,泸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符合“自洗钱”犯罪的特征,在补充完善证据后,充分行使追诉职能,追加指控遗漏的“自洗钱”犯罪事实,并得到了法院的有罪判决支持。

此案的宣判,进一步强化了反洗钱犯罪的法律威慑力,泸水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增强洗钱罪追诉意识,成功办理全州首件“自洗钱”案件,为贯彻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断完善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奠定了良好基础。

下步工作中,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保持打击洗钱犯罪的高压态势,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强化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加强反洗钱法治宣传培训,强化法律监督和源头治理,不断深化巩固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成果,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