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怒江州泸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段某某通过社交网络平台进行诈骗犯罪一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经查,段某某为达到诈骗目的,注册了昵称为“东山在起”的微信号,盗用公司领导的微信头像,冒充领导添加被害人作为微信好友与其互动。在获得对方信任后,段某某编造介绍工程项目的幌子,并以要求预先支付接待领导费用、工程保证金、礼品赠送以及交际所需金钱等为由,多次诱导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其交付资金。由于无法辨识这些转账要求的真实性,被害人在段某某设计的骗局中越陷越深。
段某某的诈骗行为持续了半年多的时间,先后15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意识到危机的他试图销毁作案证据,注销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号及电话卡。然而,段某某的行为最终未能逃出法网。2024年2月,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172400元赃款已被他挥霍一空。
在庭审中,法官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听取了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确认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且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段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依法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责令段某某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我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我为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我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我希望大家能够以我为戒,不要重蹈我的覆辙。”本以为可以不劳而获,想不到锒铛入狱,被告段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本案承办法官李继良表示,近年来,诈骗案件频发、高发,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形式多样,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在此,我们提醒公众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落入诈骗分子的圈套。同时,我们也会持续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李继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