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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贷款一个人还!”法院判决:不行!
发布时间:2024-05-22  责任编辑:汪雨春

近日,文山州马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李某表示其与陆某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欠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银行不能要求陆某偿还贷款。陆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呢?

李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并共同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因经营失败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双方也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所欠银行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由李某负责偿还。在李某与陆某离婚后,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与陆某共同偿还所欠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在组织调解过程中,李某表示其与陆某已经离婚,双方约定所欠银行贷款由李某一人偿还,但现李某无经济能力需要分期偿还,银行不能要求陆某偿还贷款。陆某也表示在其与李某离婚时已经约定该笔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现该笔贷款与陆某无关。

承办法官耐心向李某和陆某进行释法说理,因《个人借款合同》系李某和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签,因此该笔债务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和陆某离婚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本案中陆某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李某与陆某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陆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