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徐某1诉被告昌宁县民政局及第三人普某某、徐某2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中,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贯彻于案件办理全过程,联合民政部门建立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案件联办机制,最终该起行政诉讼在诉前就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得到圆满化解。
徐某1为徐某2的姐姐,2000年徐某1在河北登记结婚,但未将自己的户口从户口簿中迁出。2001年11月徐某2与普某某在昌宁县勐统镇登记结婚,但因当时自己未满20周岁,于是冒用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徐某1的名字与普某某进行登记结婚。2024年1月,徐某1以自己与普某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婚姻登记信息错误为由,将昌宁县民政局诉至昌宁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登记。
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徐某1于2001年被妹妹徐某2冒名与普某某登记结婚,从登记到提起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诉讼,已逾20多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考虑到驳回起诉后,使用徐某1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事实将继续存在,仍然没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造成“程序空转”。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昌宁县人民法院通过调取原始婚姻登记材料、询问当事人、向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等方式展开调查核实,确认徐某1诉讼内容属实。
昌宁县人民法院及时与昌宁县民政局召开了分析研判会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向昌宁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撤销徐某1与第三人普某某的婚姻登记。收到司法建议后,昌宁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先后向二人送达了《撤销婚姻登记的事前告知书》和《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最终依法撤销了徐某1与普某某的婚姻登记。
昌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人员说:“这次依照昌宁县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来办理撤销婚姻登记在昌宁尚属首次,给我们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今后我们将加强与昌宁县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避免出现当事人因婚姻关系确认等问题引发新的矛盾。”
昌宁县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表示,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不仅涉及离婚、继承、夫妻共同债务债权的认定,还可能影响到子女抚养、监护等方面。
下一步,昌宁县人民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把司法建议的作用充分发挥好,联合民政部门共同建立婚姻登记类案件联调联办机制,共同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解争议、提升案件质效,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