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继承问题引发的财产纠纷往往会成为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阻碍。只有正确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才能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近日,楚雄州姚安县司法局成功调解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
案情回顾
李甲、李乙、李丙三人系亲兄弟,兄弟三人的父母均已去世。李甲于2022年8月13日因病去世,留下部分财产未分割,李甲生前未婚无亲生子女,未收养子女。李甲去世后,李乙和李丙对李甲的遗产继承协商不成产生纠纷。随后,李丙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姚安县司法局栋川司法所进行调解。栋川司法所受理此案件后,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李甲身故后,其银行卡由李乙保存,卡内存款剩余35元。为查清李甲的实际财产,工作人员到信用社查询了李甲的银行卡流水,到村委会查询了李甲的征地补偿款项具体数额。
经过详细调查,李甲身故后,留有下列遗产:1.社保卡内有存款本息4735.19元,被李乙支取4700元;2.丧葬费等政府政策性补助合计7956元;3.征地款25495.85元和青苗补偿款10837元,以上合计共49024.04元。李乙照顾李甲及李甲生病身故后花费下列开支:1.医疗费1410.10元;2.丧葬支出合计10386元,两项合计支出11796.10元。李甲遗产和各种补助减去开支还剩余37227.94元,以上款项打入李乙账户。
调解过程
调解员把李甲留存款项详细地列出清单,仔细地向李乙和李丙解释流水情况,查清了每一笔流水的来源和用途,帮兄弟两人算清了账。在调解剩余款项如何处理时,李乙提出,李甲在世时,曾经承诺其所有财产都由李乙继承,李丙则要求平均分配。经调查发现,李乙确实在李甲病重时照顾过李甲,并在李甲去世后为其操办后事。但李乙所述李甲承诺将所有财产赠与李乙并无相关证据证明。
查清上述事实后,调解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提出调解方案:李甲留存款项原则上由李乙和李丙平均分配,但考虑到李乙照顾过兄长李甲,适当提高李乙分配比例。
经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终于同意由李乙继承23227.94元,李丙继承14000元。双方约定于2023年9月12日前由李乙向李丙付清14000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兄弟二人握手言和,冰释前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了协议。
以案说法
什么是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又称无遗嘱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法定继承人,但均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与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时继承遗产。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不代表遗产应平均分配。
儿媳、女婿是公婆或者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吗?
女婿、儿媳并非法定继承人。但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成为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养兄弟姐妹之间是法定继承人吗?
养兄弟姐妹之间互为法定继承人。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兄弟姐妹之间互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间相互继承的权利丧失,不再是相互的法定继承人。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兄弟姐妹间不能相互继承;同时,未成年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亲兄弟姐妹之间恢复相互继承的权利,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亲兄弟姐妹间继承权利是否恢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法定继承处理流程是什么?
1、确定遗产范围
2、确定继承人范围
3、遗产具体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