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方式,西双版纳州长期以来重视发挥村规民约这一长效机制在普法中的作用,州委组织部、州民政局、州妇联等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各地开展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今年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以来,省州县三级专项普法队配合民政等部门,积极参与村规民约的修改完善工作。截至目前,全州369个村(社区)均已制定合法合规、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了村规民约在西双版纳州普法和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促进基层治理共建共治
村规民约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针对村风民俗、治安管理、公共事务管理作出的统一约定。在各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修订村规民约过程中,能有效调动村民参与村寨事务的积极性,引导村民表达意愿,激发村民参与村寨事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村民凝聚力,促进基层共建共治。
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能有效提升基层法治水平
村规民约作为法律法规在农村的一种补充和延伸,能填补法律在民族地区、农村地区一些管理空白。西双版纳州各地村规民约通常涵盖村寨公共秩序、土地使用、人居环境、民风民俗、禁毒等方面内容。如景讷乡贺孔村委会村规民约规定“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建房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对违反以上约定的需向村集体缴纳违约金,每项每次缴纳违约金500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在修订过程中,又将土地管理、矛盾纠纷调解、打击跨境违法犯罪等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治元素”融入村规民约,提升基层法治水平。如景洪市景讷乡大寨村委会村规民约规定“不得参与、组织涉黑、黄赌毒、非法宗教、邪教、传销以及‘村霸’、宗教势力干预,侵犯村民权益等问题。”
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引导群众树立文明守法的良好风气
景洪市各村村规民约对安全防范、文明待人、文化娱乐、遵纪守法等村民行为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各种违规情形的处罚予以明确规定。
采用奖励的方式发扬各项善举,采用惩罚的方式杜绝各种不良行为,成为助力普法工作的有力抓手。如景讷乡大寨村委会村规民约规定“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未经批准,不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需按规定安装水表、电表,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在村规民约的日常引导和约束下,村民受到隐形的规范,无形中帮助村民培育文明生活好习惯。
村规民约的落地实施有助于法律在村民中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西双版纳州各地在修订村规民约时,加强村民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系统性的学习,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最为重要的是村规民约能发挥约束性和积极作用,从“墙上”走下来,落到实处。如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委会曼拉小组的村规民约,被称为“曼拉10条”,该村规民约实施以来,在曼拉小组真正形成村规民约敢罚、村干部敢管、护村队敢抓的良好治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