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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检察院:“三重奏”诠释绿色担当 助力独木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
发布时间:2023-12-11  责任编辑:汪雨春

独木水库始建于1958年,位于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交界处,是曲靖城区重要饮用水源,属珠江流域南盘江水系。独木水库于2020年正式向曲靖中心城区供生活用水,对缓解中心城区供水紧张、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饮用水安全及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是库区工作的重中之重。

(独木水库麒麟段照片)

麒麟区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独木水库存在的生态环境领域相关问题开展监督,积极回应民生关切,为守护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注入检察力量,进一步筑牢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

增殖放流助力库区生态环境全面修复

2022年7月21日、7月22日,被告人李某为获利,在未向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局报备的情况下,明知独木水库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仍然使用渔船、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公鱼、银鱼,共计59.05千克。经认定,发案区域在东山镇独木水库,属于水源保护地,李某使用网眼1毫米的渔网捕鱼,属于禁用渔具。

2023年1月17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麒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被告人李某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真诚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麒麟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虽然刑事部分作出了相对不起诉,但被告人李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明确李某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责任的大小,麒麟区检察院委托行政机关出具修复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评估意见。经评估,李某非法捕捞的行为直接减少了库区鱼类资源量,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量为14827.5元,增殖放流鱼类品种为鲢鱼、鳙鱼。对此,麒麟区检察院借助一体化办案模式,融合履职,依法提请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赔偿14827.5元的生态损害修复费至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指定账户,用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后调解结案,2023年11月20日,李某将赔偿款打入指定账户。

(增殖放流活动)

2023年12月5日,麒麟区检察院会同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局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向独木水库投放鲢鱼、鳙鱼共计5000余尾。投放现场,工作人员提着鱼篮,顺着放流板边缘,将鱼苗缓缓倒入水库中,一尾尾鱼苗顺着清澈的湖水游入库中,为水库增添了勃勃生机。

关注居民饮水安全

以点带面推动饮用水源污染问题全面治理

东山镇新村社区湿地公园地处独木水库上游,来自罗平的小河流经湿地注入独木水库,是库区水源重要来源之一。

2023年11月,麒麟区检察院在巡河中发现,紧靠湿地公园建有公厕(旱厕)2个、乡村垃圾堆放点1个,水域污染风险极大且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经检察干警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委托鉴定等调取证据,公厕及垃圾堆放点的建设不符合水源地保护规定,且水质检测不合格,饮用水质受到污染的事实得以固定。

麒麟区检察院随即与相关部门和社区进行磋商,初步确定整改方案,清理垃圾堆放点,不再堆放垃圾,封堵旱厕一个,另一个采取玻璃钢化粪池的方式防止泄露污染水域。

(临水公厕封堵中)

2023年12月4日,经现场查看,涉案垃圾堆放点已得到清理并不再作为垃圾堆放点使用,直接临水公厕已被封闭,另一公厕已建立化粪池,污水不再流入库区,初步达成共同守护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目的。

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绘就美丽河湖新画卷

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开展“河(湖)长+检察长”联合巡河,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办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邀请河长办及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介入,提供专业协助。坚持执法、司法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河湖生态全链条、全流域管理保护。2023年,麒麟区检察院先后4次组织独木水库巡河工作,摸排公益受损线索并办理相关案件。

为强化协作,形成合力,麒麟区检察院还就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居民用水安全召开工作会议。邀请了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局、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东山镇政府等单位参加。通过会议明确了各单位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职责与分工,齐力抓好水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就饮用水源地保护等问题召开工作会议)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生态之基,治水兴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麒麟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推动水源地生态保护,是践行“两山”理论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也是高质效检察履职的重要体现。下一步,将进一步聚焦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密切关注群众饮水安全问题,在落实落细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的过程中实现应有的检察担当。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