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了生态护林员后,我一定努力工作,保护好林区。”
近日,在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永宁镇人民政府、永宁镇司法所及林工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见证下,永宁镇人民政府与被判令以“劳务代偿”形式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衣火某某,签订《宁蒗彝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森林资源管护协议书》。
案件回顾
2023年4月,衣火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情况下砍伐栎树小径材1351棵,大径材44棵(立木蓄积2.76立方米)。经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衣火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盗伐林木,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
检察官与衣火某某沟通后,了解到其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弱势人群且年龄偏大,已无力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宁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案犯罪事实、证据情况、量刑情节及衣火某某的实际困难,向宁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判令由衣火某某以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方式做护林员13个月零9天的诉讼请求,以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
宁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宁蒗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改变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抓住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的重点,结合办案实际,通过“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让衣火某某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来弥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达到生态修复替代性目的,对于促进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