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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小狗突从“天”降,砸伤路人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23-12-12  责任编辑:汪雨春

难以想象

好端端地走在路上

却被“飞”来的狗狗

砸成重伤

这样的无妄之灾

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0日晚,刘女士在公路边行走时,一只狗突然“从天而降”将其砸中。原来是李先生驾车经过路口时,与横过公路的狗碰撞,狗被撞出后撞倒路边行人刘女士。刘女士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颅脑损伤后遗右颞叶脑软化灶形成,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先生为刘女士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785.94元。大姚县人民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是狗横过公路引发的事故,被撞的狗作为本案交通事故参与者,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狗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承担的责任应由狗主人承担。

法院审理

李先生驾车行经岔路口时,未减速行驶。发生事故当时刘女士系靠路边行走,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参与主体只能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动物不能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参与者,故法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李先生负全部责任,刘女士无责任。

李先生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刘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如能提交证据证实事故当天横过公路的狗的饲养人对本案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向动物饲养人追偿。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刘女士伤后各项经济损失223480.69元;李先生赔偿刘女士鉴定费2600元;待刘女士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后,由刘女士返还李先生21785.9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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