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法院以罗某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另判决罗某荣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75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罗某荣多次在当地山林和其家附近设捕猎铁夹子、钢丝套进行非法狩猎,猎捕、杀害了一只林麝、二只白鹇、一只豹猫、野猪等野生动物。所猎捕、杀害的林麝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豹猫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均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共计价值47500元。此外,罗某荣还非法持有一支用射钉器改制而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荣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对所犯各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罗某荣判处刑罚。此外,罗某荣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景东县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而生态系统平衡、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通过罗某荣犯罪案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树牢爱护野生动物之心,敬畏法律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