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如果食品过期了
商家竟还把它放在货架上
消费者不慎买到后可以索赔吗?
近日,文山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消费者因购买到过期食品
而引发的案件
案情回顾
甲某在其小区楼下的小超市购买了一瓶4块钱的饮料,回到家中喝了一口觉察味道不对,检查生产日期发现已过期。甲某当即下楼与店主协商,双方协商未果。甲某拨打12315进行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小超市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依旧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某遂起诉到文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店主赔偿其损失1000元并退还货款4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大,为快速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指出被告销售过期产品的事实,并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过期产品的赔偿标准,被告也认识到自身过错。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当庭赔偿甲某630元,最终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消费者买到过期产品时,要及时保存物证及购物记录证据,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12315”热线投诉举报。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依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希望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