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平,起床穿衣服!我们是富宁法院执行干警。”
“我下午才入住的旅馆,你们怎么这么快就从富宁赶到大理了?”
逃避执行
被执行人农某平于2019年、2022年向黄某和孙某购买二手车,在支付部分购车款后将车辆开走,后又把车辆变卖,拒不支付购车尾款。后黄某、孙某向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生效判决,由于农某平一直不履行义务,孙某、黄某向富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干警多方找寻均无法联系上农某平,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但其仍未依法履行。
千里夜袭
10月25日晚8点,执行干警获悉其在大理某酒店入住,富宁县人民法院立即部署,连夜赶赴近800公里外的大理市,并于凌晨在某酒店将仍在睡梦中的被执行人农某平拘传带回富宁。
返程时,天渐破晓,大家虽然疲惫,却都在为案件有了突破方向感到欣慰!
最终,农某平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目前已经移交拘留所执行。农某平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司法拘留执行完毕后立即外出务工,尽快赚钱将剩余车款支付完毕。
维护胜诉人合法权益
富宁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全力维护胜诉人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截至2023年10月30日,富宁县人民法院将255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388人,决定司法拘留56件56人。通过拘留、限高等措施促执结案件23件,执行到位157万余元。
法官寄语
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遵纪守法是立身之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逃避执行违反法律,心存侥幸后果严重!采取任何方式躲避、妨害、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付出巨大的经济、信用甚至人身自由代价,生活中也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