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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代偿债务,离婚能否追回?
发布时间:2023-11-07  责任编辑:汪雨春

古语有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一方要求另一方先帮忙偿还所欠债务,再谈婚论嫁。这样的婚姻如果离婚,婚前为对方偿还的债务能追偿吗?还钱是否“天经地义”呢?

案情回顾

原告(男)与被告(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前由于被告差欠他人借款无力偿还,作为谈婚论嫁的条件,被告家提出让原告先还掉被告差欠他人的借款,婚后再还给原告。在介绍人(及媒人)的撮合下,原告遂将钱款拿给介绍人转交给被告。后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经姚安法院审理后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为子女抚养费及探视问题发生争执,经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分期付清了全部抚养费。随后,原告以婚前代为被告偿还他人借款向楚雄州姚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其代付的借款。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替配偶还债能够向配偶主张追偿的前提:一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前各自所欠的债务互不连累、各自承担;二是主张追偿的一方应举证证明该债务为配偶的个人债务。违背离婚协议隐瞒其个人在外所欠的债务的一方,致使配偶不得已替其还债的,应该负有偿还配偶欠款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婚前帮被告偿还其个人的婚前债务,应视为彩礼。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曾共同生活,离婚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予以驳回。

夫妻离婚时婚前债务如何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哪些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婚前借款婚后债务关系还存在吗?

婚前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婚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偿还也要根据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来确定。

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债权一方向债务一方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债权一方可以向债务一方主张权利,债务一方应当偿还,而且偿还的钱款理应是债务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应当是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主要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证据证明的,这个债务可能会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债务方无须向债权方偿还该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