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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分包再转包,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11-06  责任编辑:汪雨春

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中,转包、分包很普遍,个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清包工,也就是只提供劳务作业,也很多。自然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劳务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案情简介

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丁公司将某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丙公司。自然人甲经自然人乙介绍,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自然人甲转承包上述合同中的所有项目。甲现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请求楚雄州永仁县人民法院判令乙、丙公司、丁公司支付自然人甲劳务款等费用。

丁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丁公司与甲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和劳务关系;如果甲可以向丁公司主张一系列费用,那么甲认可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也就是说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如甲不能明确其向申请人起诉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案件应移送管辖为宜。丙公司也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与甲之间的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定移送管辖。甲不服,提出上诉称:合同当中说明了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分包范围是提供电焊工、管工、起重工等岗位劳务人员,结算的是人工费,由此案涉分包合同是劳务合同,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指定一审法院依法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以项目名称、分包范围为提供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劳务分包内容等合同内容确定案涉合同纠纷应为劳务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了原裁定。

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合同的定义

总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就某工程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之后,通过再次招标确定工程劳务作业承包商,并与劳务分包商达成的协议。即建筑行业内,施工责任单位和负责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关于劳务分包的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

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应当将劳务分包合同理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的存在。

3、劳务分包合同的特征

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劳务工资纠纷中,劳务分包企业的组成人员只能向他的企业起诉索要工资,不能直接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索要工资,因为涉及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劳务分包合同不是二次分包,是把一个复杂劳务中的简单劳动剥离出来交给劳务作业单位去完成。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不涉及材料,合同工程款是对劳务的报酬。劳务分包的核心在于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要有相应资质,承包对象是劳务部分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劳务分包

对劳务分包的涵义有不同的见解:

见解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将劳务作业分包定义为:“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见解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见解三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一部分规定:“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行为。”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建筑工程领域的劳务合同

建筑工程领域的劳务合同一般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雇佣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或者是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这两种情形都不利于监管以及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属于违法分包。

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合同的主体不同

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是总承包商和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工程承包商和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可以是自然人和企业。

2、合同目的不同

劳务分包合同的目的是承包方自行雇佣施工人员完成施工项目;劳务合同的目的在于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

3、报酬结算方式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发包方支付的是工程款,其中包含人工工资;而劳务合同发包方支付的仅仅是人工工资。

4、管辖法院不同

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劳务合同适用被告所在地管辖或协议管辖。

5、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分包合同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劳务合同适用普通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劳务分包和劳务合同的实践意义

1、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当事人如果想突破此管辖可通过协议选择仲裁的途径加以实现。

2、适用特定法律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院专门制定并颁布了司法解释,如果合同虽名为工程合同、建设合同,实质却为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则在法律适用上,就应适用关于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而不能适用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裁判。

3、合同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存在竞合,按照最高法的相关专家意见,广义的劳务合同包含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在民事诉讼案由分类中,劳务合同纠纷应该是针对狭义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特殊形式,在符合劳务分包合同特征,需要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情况下,应界定为劳务分包合同,除此外的合同,应界定为劳务合同。从查询到的案例显示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劳务分包人不具有资质的情况下,一般会根据施工方(劳务方或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意见为准,并由诉求方承担由此案由带来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