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徒弟”要求“师父”返还全部学费的案件。
案情回顾
今年3月,原告小李(化名)在某短视频平台偶然刷到被告小张(化名)制作的短视频,发现小张的账号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账号页面且备注有“拜师私信”“更新徒弟拍摄”等信息。于是,小李便私信小张,表达了想向其学习短视频拍摄制作、账号运营、直播涨粉等技术。两人在互加微信后,小张同意收小李为“徒”。
5月,两人见面后一起商议了学习事宜,并口头约定了由小李支付5800元作为学习费用,学习时长为两个月,学习期间由小张向小李提供电脑、摄像机等器材,但未约定具体学习内容、标准以及违约、退费等事项。交完费用后,小张便开始带领小李拍摄、制作短视频,并将成片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
20余天后,小李觉得在学习期间小张并没有向其提供电脑和摄像机等必要设备,而且没有认真教授拍摄和制作技巧,要求小张返还全部学费。小张则认为自己已经给小李提供了必要设备,在学习期间也带着小李拍摄、制作短视频,自己已经完成全部教学内容,是小李自己学不会,属于单方面违约,不同意退费。小李遂诉至昌宁县人民法院,要求小张返还全部学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合同关系。但小张未实际履行完毕培训约定,小李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解除合同。然而,小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否“已经学会”以及“认为有用”的具体内容,现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小张返还全部学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小张提交的证据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对小李开展部分培训内容,但不能证明已经履行完毕了全部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小李与小张订立的合同解除,并由小张返还小李所交费用2900元。判决后,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随着各种短视频平台的迅猛发展,很多人有了成为“网红”的想法,于是便通过各种渠道拜师学艺,由此产生的骗局和合同纠纷也频频出现。大家在向网络“大V”拜师学艺时,无论是“师父”,还是“徒弟”,都要弄清楚对方的真实身份,以免落入虚假的骗局。双方协商完毕后要签订纸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通过学习达到的合同标准,比如教学时间、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收取费用等内容,以便产生纠纷时能够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费最好不要一次性交完,双方可协商采取按阶段、按效果交费的方式,以减少自身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