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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账清?马关法官这回判明白了
发布时间:2023-10-10  责任编辑:汪雨春

欠债还钱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民间常言“人死账清”,如果债务人离世,那生前所欠债务究竟还要不要还?

2020年9月,李某通过个人自助小额消费贷款的方式向马关县农业银行申请借款78300元并获批。李某于2021年5月21日突发疾病死亡,李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及儿子到马关县公证处对李某的遗产进行公证,继承了李某生前的住房公积金16347元。马关县农业银行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李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及儿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83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等。

马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生前与马关县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尚欠马关农行借款本金78300元及利息。李某死亡后,其父亲、母亲、妻子及儿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了李某16347元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故李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及儿子应当以其所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及儿子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李某生前所欠银行借款本息16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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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不等于债务消灭,也就是说,“人死账清”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如留有遗产,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当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