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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如何划分当事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22  责任编辑:汪雨春

发生交通事故,间隔20余日后才报警,交警部门已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受伤一方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后,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己方无责,来看看法院如何划分各自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日,原告白某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红河县大羊街乡普脚村岔路口转弯处时,与被告白某沙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1年12月24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结论为本案系事后报案,现场已被移动,痕迹已被破坏,且双方驾驶人在事后各执一词,事故成因已无法查清,因此无法认定双方责任。

因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白某沙及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其经济损失。应诉送达后,被告白某沙辩称,其并无事故责任,仅可以适当补偿。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只能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范围内赔偿。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白某沙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及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本案当事人应如何承担?红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对双方的责任予以认定,故应依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对危险发生的回避能力大小,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

本案中,被告白某沙驾驶的车属于小型轿车,原告驾驶的车属于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性能方面,轿车较摩托车更优越,其操作性能、回避危险能力更强;另外,事故发生时,被告白某沙仅取得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无驾驶小型轿车资格,其弯道处超车后紧急并道未给后车留出安全距离;原告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即驾驶机动车上路。

在交通事故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从前述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判定小型轿车司机被告白某沙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普通二轮摩托车司机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赔偿责任确定比例为6:4。在确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付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剩余损失再按照40%的责任比例扣除原告自行承担部分之后,由被告白某沙赔偿。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白某沙、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此案顺利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行车安全,不容忽视。开车上路行驶,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无证驾驶或准驾车型不符,都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会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严重或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应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听从接警员指令安排或等待警察到场处理;车辆有保险的,还需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