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动态 > 法庭内外 > 正文
境外“淘金”梦碎 偷越国境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3-08-30  责任编辑:符晓

为坚决遏制跨境违法犯罪多发态势,扩大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宣传面,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近日,怒江州泸水市人民法院到上江镇叶子花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偷越国境罪案,审判现场吸引众多群众围观旁听。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被告人浦某某经与境外人员联系,邀约被告人崔某偷渡到泰国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将崔某某叫至宣威市,并安排崔某某在其家中住了几个天。4月13日,浦某某将崔某某带至昆明并入住酒店等待接应,在此期间,浦某某从“老二”(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处接收用于安排崔某某的食宿费。同时,被告人苏某1在“老王”(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的介绍下,准备偷渡到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并邀约被告人苏某一同前往,4月13日,苏某1、苏某在“老王”的安排下从广西桂林包车到昆明入住提前被安排好的酒店。

4月14日,被告人根某在境外人员微信昵称为“SIWELISU”(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的安排下驾驶车辆从昆明接了崔某某、苏某1、苏某,前往腾冲。当日,被告人麻某某经缅甸姐夫联系,准备将上述3名男子从腾冲市区带至猴桥蔡家寨,并邀约余某2、余某1。余某1驾驶车辆载着麻某某、余某2从猴桥出发前往腾冲收费站出口下方200米处接应。

4月14日,侦查人员在腾冲收费站抓获被告人根某等人,后抓获被告人麻某某、余某1、余某2。4月27日,被告人浦某某主动到宣威市公安局宝山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浦某某、根某、麻某某、余某1、余某2、崔某某、苏某1、苏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相关事实。

综上,结合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泸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浦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根某、麻某某、余某1、余某2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苏某1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苏某、崔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查获的涉案物品依法处理,并追缴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对旁听的群众进行普法宣传。近年来,有很多人被“国外高薪工作”引诱,偷渡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法官提醒

致富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千万不要被高薪务工诱惑而非法出境,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就是触碰法律底线和红线的行为,必将严惩不贷,最终让你的“淘金梦”变成“铁窗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