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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遗产,丈夫与岳母法庭对峙
发布时间:2023-07-06  责任编辑:资朗

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生前形成,而是死后形成的逸失利益的补偿和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死亡赔偿金也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也无需用死亡赔偿金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近日,楚雄州禄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死者丈夫和岳母之间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4日,张女士在某集团的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程中因工死亡。事后,用工方通过被告黄某一次性赔偿张女士死亡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处理事故人员相关费用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费用合计156万元。原告张女士的母亲张某得知后,多次找女婿黄某、外孙女娇娇、外孙子小云3被告协商要求分配其女儿死亡赔偿金,但3被告只同意分给原告2万元,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向禄丰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女儿在施工事故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407,810元。

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娇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应当享有的因其女儿死亡所得赔偿金270,417元。

法官释法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虽然存在“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等不同观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同于遗产已经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起的纠纷,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其立法目的是排除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债务和税务,避免死者近亲属得不到相应赔偿;其次不适用遗产继承的处理方式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受害人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两者相似之处:一是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继承均是公民死亡后发生;二是死者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遗产继承也往往在近亲属间发生。

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产生时间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产生,遗产属于死者生前积累的财产。

权利主张的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8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继承的权利主体可以突破近亲属范围。

分配原则不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遗产分配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是确定的。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