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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之财不可取,不当得利需返还
发布时间:2023-06-25  责任编辑:资朗

若不是自己应该拥有的,一分一毫也不能求取。生活中若是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呢?那么很有可能就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向受损失的人返还其应得利益。

近日,河口法院审理并执结完毕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张某甲在江苏省某公司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空坠落,虽立即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张某甲已离异且父亲因病去世,张某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母亲李某某与女儿朱某某。因事故发生在省外,且李某某年事已高,朱某某尚未成年,遂委托张某甲的哥哥张某乙与公司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赔偿张某甲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共计137万元,该笔款打在张某乙的银行账户上。

张某乙将该笔款支付了家属去参加调解的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及死者张某甲的各种安葬费共计10万元后,剩余的127万元却一直未归还李某某与朱某某。经多次协商,张某乙却依然拒不返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1月12日,李某某与朱某某向河口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张某乙归还赔偿款127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证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根据,是指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朱某某是基于死者张某甲的死亡获得的赔偿款127万元,原告是作为死者张某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而享有该赔偿款的优先权,张某乙不是死者张某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不优先享有死者张某甲赔偿款。张某乙不将公司赔偿给死者张某甲的赔偿款127万元返还给原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由于本案起诉时已进行保全,经立案执行,所有赔偿款已足额发还给李某某和朱某某。

法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当得利需返还,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