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提议去打鸟玩,在征得杨某等3人同意后,4人带上陈某购买的两副小弹弓、一副猎捕猫头鹰专用弹弓、钢珠以及头灯、强光电筒等物品,到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柿子树社区辖区路段的公路边,停车徒步进入附近树林、竹林寻找鸟类进行捕杀。走了一段路后,因已经离停车处较远,陈某安排负责拿工具和物品的杨某返回开车,其余3人继续找鸟打鸟。杨某返回开车途中被民警抓获,后3人也被抓获,并当场查获用弹弓打到的4只鸟。
2022年3月28日,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被告人非法猎捕的4只野生鸟类中,3只为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1只为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白颊噪鹛,珠颈斑鸠和白颊噪鹛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
法庭审理
被告人陈某等4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陈某等4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3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等4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等4人共同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用人民币1200元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南华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等4人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依法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均适用缓刑的一审判决,同时判处陈某、杨某等4人共同赔偿生态资源补偿费1200元;随案移送的头灯2个、普通弹弓2副、手电筒1个、金属弹弓及配件1副、探照灯1个,依法被没收。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并共同赔偿了生态资源补偿费1200元,判决已生效。
案件析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非法狩猎犯罪。野生动物资源是重要的经济、生态、战略资源,是人类生产活动重要的物质基础。但公众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依然淡薄,甚至没有意识到违法犯罪和带来的不良后果。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不止是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也包括常见的如本案所涉及的珠颈斑鸠和白颊噪鹛等三有动物。对该类案件的打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大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对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