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大全,是事关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切身利益的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真实案例诠释民法典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一起来看看今日说“典”之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做“问题邻居”。

案情由来
孔某与杨某既是同村村民,也是多年的邻居。孔某家房屋西面墙脚原来有一条宽30厘米的排水沟,2021年,杨某建房时将原有水沟填平硬化,孔某认为,该行为致使其房屋排水受到影响,雨天积水以及杨某家房屋排水都会浸入到墙体,会对房屋安全造成隐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孔某曾报警要求处理,也经过基层组织调解,但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孔某遂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恢复水沟原状,保障其正常排水。
现场调查
沾益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于2023年1月6日到现场进行勘查。
经现场勘查了解,孔某房屋的排水现受影响不大,房屋无明显的安全隐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杨某所硬化的水泥地板与孔某家墙脚相连,超出了该房屋檐滴水,如果孔某家要拆除重建,将会存在隐患。为消除隐患,避免将来再发生矛盾,需要解决房屋土地使用及相邻问题。
调解经过
为使矛盾化解在基层,妥善处理好双方邻里关系,承办法官邀请基层组织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与基层调解组织交换意见,提出公平合理、又能解决纠纷的调解方案,最终原被告双方接受了承办法官及基层组织的调解建议,达成了调解协议,孔某自愿撤回了对杨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对自身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生产生活联系密切,如不能及时妥善解决矛盾,将会引发一系列纠纷。生活中,应当与邻为善,换位思考,为邻里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遇事友好协商解决,加强沟通,不做自私之人,不做损人利己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