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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惹村邻狗狗被咬,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3-07  责任编辑:汪雨春

自己主动招惹狗、逗狗

却被狗咬伤

谁之过?

原、被告两家系村邻,经常相互来往,2021年8月24日原告母亲领着原告张某途经被告家时,原告张某跑去与被告李某家孙女等三小孩玩耍,当日被告鲁某在家做家务,另外3名被告不在家,因原告张某经常来被告家玩耍,故与被告家的饲养的狗比较熟悉,3小孩在玩耍过程中,原告张某将被告家拴着的狗放掉,3小孩与狗一同在被告家大门外玩耍中,狗被原告张某用棍子激怒后将原告张某咬伤,张某于2021年8月25日到楚雄州南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额面部的损伤构成十(拾)级伤残;张某的后期治疗费一次性评定为6000元。

法庭审理

南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等4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当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向南华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4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6467.15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南华法院认定对造成原告张某被狗咬伤的经济损失87983.06元,原告张某承担40%责任即35193.22元,被告李某等4人共同承担60%的责任即52789.84元,据此,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等4人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52789.8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件析理

作为原告张某的监护人张某母亲自信被告家的狗不会攻击,而让原告张某到被告家玩耍,放任对原告张某的监护管理。被告鲁某在知道原告张某来自家与孙女玩耍中,自家拴着的狗被原告张某将狗放掉,而不采取重新把狗拴好、有效制止原告张某逗狗的行为的措施,同样对自家饲养的狗管理不到位,最终导致原告张某被狗咬伤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