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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协商“私了”?别大意
发布时间:2023-02-15  责任编辑:汪雨春

很多人遇到交通事故

会选择“私了”

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

但如果部分情况选择私了

不仅事情得不到解决

还会产生更多问题

近日

楚雄州永仁县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因私了导致举证难

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车祸受伤,协商“私了”

纳某与倪某系同村村民。2021年12月12日17时许,纳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回村途中,与倪某驾驶的轿车在村口相撞,造成纳某头部出血,致使轿车左侧大灯损坏、三轮摩托车侧翻并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员倪某报警称有小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有人受伤。10多分钟后,倪某以双方决定私了为由撤销报警,同时也以同样理由向保险报案后又撤销报案,导致该案没有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也没有进行保险勘查。

当日19时许,纳某到医院就医,为报医保自述干活时摔倒受伤。次日7时,纳某转院治疗住院9天后自述因摔倒受伤;出院当日纳某继续回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自述因车祸受伤。因前后共发生医疗费用2.9万元,且纳某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为八级伤残。纳某遂将倪某起诉至永仁法院,要求倪某及其轿车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4万元。

私了举证难?法官查证断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倪某认为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时纳某受伤不严重,纳某的伤残及后续治疗与发生交通事故无关。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发生后双方未报警决定私了,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法院调取了报警记录及数份同村村民证言,证人均陈述当天傍晚仅知晓纳某与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听说纳某因其他原因受伤。当日纳某与倪某协商完各自离开时间为18时许,纳某到医院就医是当日19时许,纳某家到医院车程单程约40分钟,结合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纳某的医疗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永仁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纳某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纳某承担60%责任、倪某承担40%责任

对于纳某因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因倪某最终未报警,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合同约定,对交强险赔偿范围外属商业责任险赔偿的范围,应由倪某自己承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纳某承担60%责任、倪某承担40%责任。永仁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纳某19.8万元、倪某赔偿纳某4.77万元,其余损失由纳某自行承担。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送达后,倪某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因剖析

本案中,发生事故造成纳某受伤,当事车主难以判断具体责任情况,未及时报警,且纳某在就医时虚假陈述,造成产生争议后在诉讼中难以举证和查明事实的情况,最终对于发生的损失需要部分自行承担。倪某驾驶的轿车本来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未及时报警,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险合同约定,也造成商业险部分保险拒赔情况。因此,车主行车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对事故责任判断不清要谨慎选择“私了”,及时报警保险,才能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