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购买他人树木后未办理采伐证,擅自砍伐林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某于2021年9月以1260元的价格与某村村民购买西南桦、思茅松等林木。2021年10月,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经鉴定,其砍伐面积为8.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采伐林木186株,总活立木蓄积16.2立方米。最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除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外,砍伐其他林木都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指定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