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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人民法院:惩治销售假药犯罪 守护群众药品安全
发布时间:2023-01-05  责任编辑:符晓

被告人林某经营某百货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五金零售。2020年3月开始林某在其店铺内销售“NAXA20”“新版痛风特效药”“骨质增生一擦灵”“风湿骨痛王”“金鹿安胃散”等多种药品。2022年5月5日,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林某店铺内查获上述共计十种药品。经认定,从林某店铺内查获的十种药品均为假药。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药罪。综合被告人林某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林某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广大市民购买药品应到正规医院或药店,不得轻信来历不明的药品,以免给自己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