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本案涉及的野生兰花“陈氏独蒜兰”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吴某某、何某甲、何某乙3名被告人在采挖该植物过程中被林业工作人员发现,当场从吴某某的随身挎包中查获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陈氏独蒜兰878株,从何某甲的随身挎包中查获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陈氏独蒜兰619株,从何某乙的随身挎包中查获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陈氏独蒜兰592株。
经法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何某甲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何某乙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景东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决依法严惩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坚决做好绿水青山的法律捍卫者,并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等方式,不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百姓真正从思想上明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共同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