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州武定县万德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并索要“青春损失费”的家庭纠纷。
当事人杨某与陈某按习俗于2003年在家乡办酒席后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并生育子女,但两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陈某以双方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由,提出要与杨某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1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员分别与当事人交谈、了解情况,找出该纠纷的三个矛盾焦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共同债务的承担、陈某提出的10万元“青春损失费”。
围绕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耐心疏导双方情绪,希望双方认真考虑,作出最有益于子女成长的决定,并向双方讲解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费及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又结合法律法规及身边案例,提出关于共同债务的调解意见,双方均表示认可。
针对“青春损失费”这一矛盾焦点,调解员耐心向陈某讲解“青春损失费”是 “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规定,无论哪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调解员从法、理、情三方面入手,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现场签订调解协议:非婚生子由杨某抚养;非婚生女由陈某抚养,双方不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就学及生活的前提下可行使探望权;对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释法】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认为自己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般认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因此,“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法律无相关规定,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以支持。
作为女性更应该充分认识到,只有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尤其是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肯定家庭主妇劳动价值、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离婚分割财产照顾女方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规定都突显了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而这些权益保障都是同居关系中所不能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