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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并济巧执行 司法救助解民忧
发布时间:2022-01-25  责任编辑:尹润云

“司法救助金49000元已收到,房屋也租出去了,18年的债务终于有了盼头,我的病也得到治疗,谢谢法官……”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跨度18年的债务纠纷案,并帮助申请人领取了国家司法救助金。

  合伙揽工程 债务难追回

1997年,罗某与梁某某在老挝国乌多姆赛省承揽了某水电站工程项目,双方因机械设备、工程款等问题发生债务纠纷,罗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某返还机械及工程款等。2004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梁某某向罗某支付机械设备、车辆等价款20万元,梁某某向罗某偿还工程款60959.35美元(折合人民币502914.63元) 。

2004年10月,罗某向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时,因梁某某下落不明,公告期满后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09年5月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8月,梁某某自行向罗某偿还了案款3000元,自此以后,被执行人梁某某一直杳无音信。

屋漏偏遇连夜雨,2010年6月,申请人罗某身患急性脑梗,留下了后遗症,右半身瘫痪,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居住于廉租房,以领取城镇低保为生,妻子贺某某没有正式工作,常年靠打零工来维持生活,还要抚养正在读书的儿子,家庭陷入困境。

有线索必查有信息必动

经查,被执行人梁某某于2018年3月病故,其遗产有位于景洪市的共有房改房1套,面积58.9平方米,由梁某某夫妻共同加盖为三层砖混房屋。梁某某儿子、儿媳在监狱服刑,其孙子交由梁某某女儿照顾并常年居住于此房,梁某某再婚妻子及房产共有人何某某长期在广东打工,离开景洪已多年。

作为本案标的物房产的50%部分属于被执行人梁某某的遗产毫无争议,但该房产系房改房,也是梁某某的女儿、孙子等现行居住的唯一住房,而该房产也是申请人罗某18年前的债务实现清偿的唯一期望。

“有线索必查,有信息必动”,为切实维护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向相关部门了解房产登记信息状况,积极调查房产来源及价值,对房产进行实地踏勘,同时反复听取双方对房产的处置意见。历经大量的走访、调查、核实,执行法官拟定了多种执行方案。最后确定在不影响梁某某女儿及孙子生活居住的情况下,将该房产1楼背面的1间门面房划分出来执行。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了结18年债务纠纷

由于本案标的物系房改房,且属于梁某某的遗产,若按传统的处置流程,还需进行遗产继承、评估、拍卖等法律程序。为尽快了结18年前的债务纠纷,执行法官主动把执行工作的突破口整体向和谈推进,在同等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力求矛盾最小化。执行法官分别劝导说服当事人,循循善诱地分析法理、陈述利弊。

经过执行法官地调和,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不改变产权情况下,将该间门面房交付申请人罗某,以该门面房租金、拆迁收益来偿还本案债务。

执行中,针对申请人罗某因债务未得到及时清偿导致无钱看病治疗的困境,执行法官及时到医院看望罗某,积极为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手续,让特困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近日,罗某领取了司法救助金49000元,也开始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下一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不断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庄严承诺,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