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银行卡
每张每月xx元
介绍其他人提供银行卡每张每月xx元
这个活
太简单了
我接了
办理新手机卡
办理银行卡
身份证复印件
进行手机APP银行卡人脸识别认证
将银行卡、手机卡和密码等交付他人
将支付宝、微信账户、微信登录密码、支付宝登录密码告知他人
当心
这可能是一条犯罪的道路
银行卡是个人进行金融交易的凭证
也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
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
帮助转移资金
以此获取钱财
其实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
2021年4月,被告人杨某洛从网络赌博平台认识“陈某”后,得知提供银行卡给“陈某”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可从中牟利,便告知被告人徐某、侯某官(在逃),帮其租借银行卡提供给赌博网站使用,每张银行卡每月可获得一定数额的报酬,介绍其他人提供银行卡每张每月可获得一定数额的报酬。后徐某向段某轲、王某鹏、董某刚、和某琼、赵某茹、格某珠租借了银行卡。上述人员办理银行卡后均按徐某要求办理新手机卡与银行卡绑定、设置密码,并到徐某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现云村出租屋内进行手机APP银行卡人脸识别认证等操作后将银行卡、手机卡交付徐某,徐某将卡交给杨某洛,杨某洛又将银行卡、手机卡交付“陈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从中牟利。
被告人杨某洛、徐某、段某轲、王某鹏、董某刚、和某琼、格某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四千元不等的罚金;赵某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段某轲等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案例二
2021年9月1日,被告人朱某荣受高额报酬利诱,经和某东(另案处理)组织,乘坐和某东的车辆到保山市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以及支付宝、微信账户、微信登录密码、支付宝登录密码、手机提供给和某东的上家用于转账(流入的部分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被告人朱某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朱某荣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案例三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杨某春受易某飞(另案处理)指使,将其办理的5张银行卡账号通过微信发给易某飞,并按照易某飞的指示,将转入5张银行卡内的违法犯罪资金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转到指定的其他银行卡账号内,期间被告人杨某春发现部分资金被冻结后仍继续帮助易云飞实施转账,直至易某飞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杨某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民警提示
切勿为蝇头小利出租、转借或出售银行卡,若银行卡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