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山市某学校经营超市的史某某做梦也没想到,一个蓄谋已久的骗局正在朝她走来……
案件情况
2021年,一个陌生号码添加了学校超市员工李某某的微信,自称是该学校校长,称有急事需要帮忙。李某某遂将老板史某某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了对方。史某某虽在该校经营超市,但平时与校长没有交集,为了确认对方身份,史某某思虑再三,给对方拨打了语音电话。谁知电话被立马挂断了,对方回信息称自己在开会,因为跟领导在一起办事,急需一笔钱周转。于是,史某某深信不疑,便按照对方指示,前后通知财务人员打款88万元。直到对方承诺的还钱时间过去了三天,史某某找到了真正的校长主张还钱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全国各地搜寻犯罪嫌疑人,最终,涉嫌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释法
电信网络诈骗已然成为社会“毒瘤”之一,不仅波及范围广,而且骗术很具迷惑性。电信诈骗犯罪日益猖獗的背后,离不开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相关人员的推波助澜。
银行卡、电话卡一旦被收购很可能会被用于不法行为。部分出借、出租、售卖个人银行卡的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