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
警械、证件不能乱买
更不能乱穿乱用哦!
近日,红河州弥勒市公安局吉山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的案件,违法行为人刘某为圆“警察梦”,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被拘留。
案发当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弥勒市髯翁路一网吧门口看见一名“警察”,举手投足间与警察的身份极其不相符,疑似冒充人民警察。
接警后,弥勒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该男子身穿一套警用制式春秋常服服装,佩戴警衔、警用胸标、警用胸徽及警用领带。经民警询问盘查,该男子并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随后将其传唤到吉山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据违法行为人刘某自述,其从小有个警察梦,为走“捷径”圆梦,刘某自行从网上购买制式服装和相应的警用标志佩戴使用。去年10月份,刘某因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已被昆明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但刘某不思悔改,故技重施,再次被民警查获。
弥勒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收缴刘某持有、使用的制式警服及警用标志。
警方提醒
警服、警用标志是表明人民警察职业身份的重要标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