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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立案6633件
发布时间:2022-03-07  责任编辑:尹润云

中国长安网北京3月7日电(许博宁)“当未成年人的利益与其他相关因素交织甚至发生冲突,而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时,坚持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作为首要考量。”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以实际案例明确了检察机关这一未成年人办案理念。

本次发布会上,最高检公布了一系列重磅数据: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立案6633件,是2020年的4.2倍,是2018、2019两年总和的3.3倍。其中,新类型公益诉讼案件4676件,占比70.5%,涉及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网络游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安全、校园周边安全以及点播影院、电竞酒店、密室剧本杀等新兴业态治理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在会上表示,本次公布的案例是从各省级院报送的40余件优秀案例中精选出来的,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司法保护理念、主动融入“五大保护”理念、督导不替代理念、标本兼治理念等几大特点。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使命。”那艳芳介绍说,“最高检专设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交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行使,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那艳芳透露,今年将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暨综合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总结成效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后附案例】

案例1: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1号)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件管辖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综合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促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网络保护义务,相关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综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多个检察机关均具有管辖权时,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层报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互联网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管辖。

【基本案情】

某APP是北京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知名短视频应用类软件。该APP在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儿童注册账号,并收集、存储儿童网络账户、位置、联系方式,以及儿童面部识别特征、声音识别特征等个人敏感信息。在未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运用后台算法,向具有浏览儿童内容视频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该APP未对儿童账号采取区分管理措施,默认用户点击“关注”后即可与儿童账号私信联系,并能获取其地理位置、面部特征等个人信息。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徐某某收到该APP后台推送的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通过其私信功能联系多名儿童,并对其中3名儿童实施猥亵犯罪。

【指导意义】

(一)统筹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优势,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中一个侵害行为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应当在办案履职中强化综合司法保护意识,尤其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同步审查未成年人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与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相互融合,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综合治理等方面统筹推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能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以四大检察业务融合发展加大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力度。

(二)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对网络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进行监督。不特定人群的个人信息权益具有公益属性。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应予以特殊、优先保护。针对网络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综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并注重加强两种诉讼类型的衔接和协同。通过对网络运营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使其承担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实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对于跨行政区划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领域、诉讼便利、有利整改等因素,确定管辖机关。涉网络案件通常具有企业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服务覆盖地、侵权行为地、侵害结果地分离的特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涉及多个行政区划,多个检察院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层报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一般应当由损害结果发生地检察机关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应当由网络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管辖,以便利行政监管。

案例2: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2号)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公共利益

【要旨】

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发展,侵犯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提起公益诉讼。在办理个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此类问题的监管盲区,提出完善管理的检察建议,推动解决监管缺失问题,健全完善制度,促进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以来,章某在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中华步行街经营某文身馆,累计为数百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未成年人40余名。章某还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其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与其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文身难以清除,清除过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指导意义】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范畴。文身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均有不同程度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认知和辨别能力较弱,自护能力不足,对文身给自身成长和未来发展带来的影响缺乏预见和判断。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且侵犯行为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侵犯结果和范围可能随时扩大,应当认定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二)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亟待保护的情况下,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中国化表达。检察机关在处理关乎未成年人的问题时,要全方位考虑未成年人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综合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发展需要,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中,当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各部门、各方责任难以界定,但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或面临侵犯危险、公益亟需保护时,检察机关可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通过公益诉讼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可以结合个案办理推动健全制度、完善监管,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充分履职。对于存在法律、政策不完善、行政监管缺失等问题的,检察机关可以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推动解决因行政监管有限性和社会事务复杂性造成的监管盲区,促进健全制度和完善管理。

案例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幼儿园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3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无证办学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要旨】

教育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但行政监管不到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充分履职。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综合运用不同类型检察建议,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过程中,应当推动行政机关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履职方式。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以来,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等7个街道(镇)共有无证幼儿园16所,在园幼儿约1500人。16所幼儿园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未经消防审批验收合格。其中部分幼儿园建在加油站、综合汽车站出入口、高压输变线电力走廊等危险路段,部分幼儿园直接租用普通民宅且在高层建筑内办学,部分幼儿园未经教育局审批擅自改变园址,部分幼儿园使用无资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并超载,部分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室内外设施设备、保健室设施、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不达标。

【指导意义】

(一)教育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行政机关没有充分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照顾、看护等职责的教育服务场所,明知不符合办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仍向未成年人开放,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面临风险,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充分履职,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二)不同层级人民政府和多个职能部门均具有与涉案事项相关的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能够发挥统筹作用的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相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未依法完全充分履职导致公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履职。为提升监督效果,可以向能够发挥统筹作用的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调度,形成治理合力。

(三)检察机关应当建议行政机关采用有效履职方式,推动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实质性解决。行政机关对安全隐患无法消除的教育服务场所依法取缔关停时,检察机关应当建议行政机关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根据未成年人及家长实际需要妥善安置受教育的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继续享有接受教育、照顾、看护、健康发展等权利,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案例4: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4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线索发现跟进监督提起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校园周边秩序,是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重点领域。对于易发多发易反弹的未成年人保护顽疾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持续跟进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全面、充分履职的,应依法提起诉讼,将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

2018年秋季学期开学后,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民族小学等7所中小学周边存在流动食品经营者占道制售肠粉、炒粉、油炸土豆、奶茶等食品,供周边中小学生食用的问题。流动食品经营者在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未配备食品经营卫生设施,未按规定公示健康证明,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所售卖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同时占道经营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指导意义】

(一)全面正确理解“履职中发现”的含义,多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既可以在办理其他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也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新闻媒体反映以及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参加未成年人保护联席会议等渠道发现。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注意拓展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线索发现渠道,通过依法履职,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食品安全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维护校园周边秩序和交通安全,是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充分履职,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犯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合理确定监督对象,以促使全面履职、有效整改。

(三)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应当持续跟进监督,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于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等易发多发易反弹的未成年人保护顽疾问题,检察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要持续跟进落实。行政机关根据诉前检察建议采取了监督管理措施,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犯状态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或隐患尚未消除的,要结合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履职条件、履职方式、履职效果等进行综合分析,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充分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案例5: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5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社会支持体系综合治理

【要旨】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易滋生违法犯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推动行政机关落实监管措施。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江苏省溧阳市所辖市区及农村地区部分网吧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有的网吧未在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有的网吧经营者在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核对年龄,有的网吧经营者发现未成年人进入后,仍然使用成年人身份证帮助其开户上网,家长多次反映但未能得到解决。

【指导意义】

(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多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政监管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监管履职。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以及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等,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诱发违法犯罪。上述违规行为发现难、监管难、易反弹,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充分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的,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避免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诱发违法犯罪等危害后果。

(二)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促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检察机关在积极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优势,加强跨部门协同协作,引入并汇聚更多社会资源和专业力量参与,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办案与社会化保护优势互补,促进齐抓共管和协同治理,以更强的综合保护合力,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