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下午,曲靖市召开《曲靖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公布《条例》的相关内容,解读《条例》具体内容。
发布会上,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缪应虎介绍了《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制定的主要过程、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贯彻实施要求。
《条例》结合曲靖特色制定
《条例》草案于2021年12月14日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17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近年来,曲靖市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不断完善,社会组织自治功能逐渐成熟,社会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但是,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加剧,原有的纠纷化解机制已不能适应社会急剧转型、纠纷日趋多样复杂的形势需要,在国家层面尚未对多元化解纠纷立法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经验做法予以总结、固化和提升,通过发挥立法指引作用,强化党委领导,政府推动,调动非诉讼解纷资源和力量,畅通和引导公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加强诉源治理,构建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矛盾纠纷“一站式”平台,为节约司法成本,健全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夯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根基。
据悉,此次《条例》法规是曲靖市人大常委会获得地方立法权制定实施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分为8章,包括总则、和解与调解、仲裁与公证、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程序衔接、保障制度、监督管理和附则,共54条。条例坚持从曲靖市实际出发,注重把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突出地方特色。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余中平对《条例》实施从明确主体、机制衔接、组织建设、目标考察等环节进行深入解读。
全面明确参调主体责任,确保履职尽责
会议介绍,针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践中存在的角色错位、职责交叉甚至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条例》准确厘清并明确了政府、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职责,要求法定职责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彻底打通《条例》落地最后一公里,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既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把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律师等社会各方面力量调动、激发、参与进来,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生动局面。
各环节有效衔接,打通衔接“最后一米”
会议介绍,针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性、多样化、衔接的畅通性,《条例》从工作层面,对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仲裁调解、复议和解与诉调对接、行政争议多元调解,以及公益诉讼、检调对接、协议履行与执行、防范虚假调解等进行了规范。
整合多方力量,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会议介绍,针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非诉解纷组织人员力量不足、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制约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健康发展的问题,《条例》高度重视非诉解纷组织建设,推动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建立健全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服务平台。全面依托党群服务和社会治理中心(综治中心)建设综合调解室,有效整合司法行政、公安机关、信访及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各方力量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为争创全国试点合格城市送上一场 “及时雨”
最值得一提的是,曲靖市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争创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合格城市有机结合。再过4个月,曲靖市争创全国市域社会治理首批试点合格城市将迎来“国考”和“省考”。
《条例》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行业性如交通事故纠纷、医疗医患纠纷等各行各业发生的纠纷化解,破解各行各业纠纷逐年增长的困局,该《条例》关乎着整个社会的平安和谐,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条例》出台施行,如同一场及时雨,将有力破解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矛盾。”曲靖市市域社会治理办公室负责人严胜超介绍,条例实施后,将激发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中。启动多元化解,四级党委政府、政法各职能部门、行业部门共同发力,同时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中,形成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齐发力破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