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奶牛被你开车撞伤,按照我们村里不成文的规矩,你就把我的牛牵走,我买牛花了多少你就赔我多少钱,其他好几家奶牛被撞就是这样私了的。”一日清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在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激烈辩论。
原来,被告赵某某驾驶客运汽车,与原告李某某正在过马路的奶牛相撞,致使车辆受损及奶牛受伤。经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认为在事故中被告赵某某负全责,就应当全部赔偿,牛归被告赵某某,被告赵某某全额支付给原告李某某买牛款。
洱源县人民法院会按照村规民约来处理吗?
并不是,任何当事人来到法院打官司,都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细致审理案情,耐心聆听双方辩论意见,组织质证以及前往现场查看案涉奶牛情况。法庭深深同情将近七旬的李某某,但李某某在庭审中并未提交奶牛现有价值的鉴定报告或是对奶牛的医疗支出凭证。
法院秉承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认定本案中的交通肇事确系车主赵某某负全责,但是原告李某某的奶牛被撞伤后,没有请兽医等部门对该奶牛进行医治,也没有对现有的奶牛价格进行鉴定。法院一再对原告释明,原告李某某对奶牛损害的结果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至庭审结束后辩论终结前,仍未提供,仅只提出该奶牛购买价2.6万元加上后期喂养,共计3万元的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请求各被告承担其奶牛损失费3万元于法无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交通肇事撞伤牲畜后,按照村规民约“以牛还牛”的陋习已经一去不复返。“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曾经的村规民约,势必也要被纳入法治化道路上。此案的教育意义在于提醒村民们,讲村规的基础是讲法治,一些陈旧固化的村规民约理应摒弃,村规民约中注入法治化思想,才能达到法治精神与人性温暖的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