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校园欺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事实、原告请求与被告意见积极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详情
曾某与赵某、丁某均为某中学的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丁某多次对曾某进行言语侮辱,经常在曾某的衣服上用笔涂写侮辱性话语。而赵某总是在教室、厕所等地方对曾某进行无故殴打,并且威胁曾某不准告状,最严重的一次赵某在教室公然对曾某进行殴打,给曾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身体损害,导致曾某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有自杀倾向。于是曾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学校、赵某、丁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受理后,因案件双方均是未成年人,于是承办法官考虑先进行调解,并委托了心理咨询师介入其中。
经调解,赵某和丁某是两个性格完全不同的孩子,赵某是单亲家庭,从小就跟着母亲生活,可能是为了引起注意,一直调皮捣蛋。而丁某则是属于内向型,在家基本和父母虽很少沟通,但也不会惹事,就连她的父母都没想到丁某在学校会欺凌同学。
心理疏导
了解情况后,心理咨询师房湘首先与双方家长沟通、交流,建立信任,随后又对涉事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了解到三个孩子均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但也指出孩子的可塑性很强,这些心理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心理辅导、自我训练和环境改变予以消除,但前提是家长要首先改变,老师、家长沟通配合。在心理咨询师给出初步心理评估意见后,学校及双方家长均对此产生了深刻认识,并表示为了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愿意做出让步,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同时赵某和丁某都各自向曾某道歉,表示以后不会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该案至此也就画上了句号。
校园欺凌会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沾益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并没有为了调解而调解,而是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受害学生、加害学生及加害学生家长进行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方法指导,从根本上消除受害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也使这起矛盾纠纷得到了一个最好的解决方式,同时也督促学校能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为校园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了良好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