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普洱市墨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刀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刀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责令其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县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自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刀某利用其在墨江县开办的通讯服务专营店之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获取到的客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通过微信以及手机APP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1513.1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刀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超过50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随即在《普洱日报》登报发表公开道歉信,为自己的行为向广大群众诚恳道歉。
法律链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