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动态 > 法庭内外 > 正文
制枪猎杀野生动物,盘你!
发布时间:2022-01-14  责任编辑:尹润云

近日,楚雄州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姚安县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4月,被告人魁某以1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射钉枪、两盒射钉弹和一根钢管,在他人帮助下对该射钉枪改装;同年12月,被告人魁某使用其非法制造的枪支猎捕了一只“竹鸡”,食用后将皮毛悬挂房屋内,2021年4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魁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白腹锦鸡,是雉科锦鸡属的一种鸟类,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庭审认为,被告人魁某非法制造具有致伤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一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魁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4000元,当庭向向社会赔礼道歉,并在其村委会张贴赔礼道歉书。

法官提示:保护野生动物从我做起,任何以捕杀鸟类、动物为目的制造枪支,都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狩猎罪。此外,在我国未经许可,任何组装、买卖枪支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一旦查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