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云南高质量发展 > 正文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善意执行 让“近者悦” 促“远者来”
发布时间:2022-10-17  责任编辑:汪雨春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哪里营商环境好,哪里就会形成强大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哪里营商环境差,投资者就会望而却步。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不畅、掣肘连连、要素资源就会流出。在营商环境的诸要素中,法治因素是重要内容和组成,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对涉企案件的执行工作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因案施策、善意执行的典型案例——曲靖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曲靖某科技开发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

曲靖市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曲靖某科技开发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曲靖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贾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丙公司和贾某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由于乙、丙两家公司和贾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被执行人乙公司为本土旅游经营企业,按照《曲靖法院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属于“应当评估的十一种情形”之“涉生态旅居领域的案件”。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网络查控后,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贾某的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

同时,依据《办法》对该案进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认为被执行人经营的景区在本地小有名气,是曲靖本地极具人气和潜力的“周边游”景区,且此前一直经营良好,偿债能力稳定,此次无力偿债是因疫情影响,若按部就班,乙公司可能面临资金周转难,发工资难,经营难等系列问题。

执行法官当即因案施策,把握时机、依法引导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经组织协商,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同意解除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和贾某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及车辆的查封及冻结;对于已经查封和冻结的股权及房产、土地暂不解除查封、冻结,为保证被执行人的企业正常运转,如被执行人需要解除查封、冻结时,申请人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

和解协议达成后,解除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典型意义

该案站在“服务和保障全市一流营商环境”的角度,贯彻“服务好现有企业就是最好的招商”理念,因案施策,善用执行方法,依法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有效发挥了司法对企业的挽救功能,以拉长“还款宽限期”赢取被执行企业“重焕生机”,让执行活动对被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降至最低。

同时,该案促成了“对已经查封和冻结的股权及房产、土地暂不解除查封、冻结,如被执行人需要解除查封、冻结时,申请人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弹性和解条款,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被执行企业的困难实际,精细化保全、差异化执行,用“活封”解“死扣”,服务好本土企业,助力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让“近者悦”,促“远者来”。